市人民政府決定對《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》(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二條修改為:“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引灤工程。 本辦法所稱引灤工程是指氵黎河(天津境內(nèi)段) 、州河(山下屯閘以上)、輸水明渠和暗渠(管)、新引河、于橋水庫、爾王莊水庫、潮白河泵站、爾王莊泵站、大張莊泵站、于橋水電站及沿途倒虹吸、閘、涵、橋等工程和水文水質(zhì)監(jiān)測、通信、供電等設施。”
二、將第十四條修改為:“在引灤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(nèi)新建、擴建、改建項目,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引灤工程主管機關意見。項目批準后,建設單位應按引灤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。
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引灤工程設施的,應當給予補償。
需對引灤工程設施進行拆改的,應當承擔相應費用;對引灤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,應當進行賠償。”
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《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,重新公布。
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
(199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(fā)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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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玻埃埃茨辏对拢玻度崭鶕?jù)市人民政府《關于修改
〈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再次修訂公布)
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灤工程的管理, 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業(yè)用水,依據(jù)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引灤工程。 本辦法所稱引灤工程是指氵黎河(天津境內(nèi)段)、州河(山下屯閘以上)、輸水明渠和暗渠(管)、新引河、于橋水庫、爾王莊水庫、潮白河泵站、爾王莊泵站、大張莊泵站、于橋水電站及沿途倒虹吸、閘、涵、橋等工程和水文水質(zhì)監(jiān)測、通信、供電等設施。
第三條 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引灤工程的主管機關。
第四條 引灤工程主管機關應依法加強引灤工程的管理, 維護工程安全,執(zhí)行供水計劃,保障國家財產(chǎn)不受侵害。
第五條 引灤工程的管理范圍:
氵黎河為輸水占地(即設計輸水65立方米/秒流量水面線加0.5米超高)及兩側(cè)以外10米范圍;州河、氵句河、薊運河為河堤外坡腳以內(nèi)范圍及以外25米范圍。
于橋水庫壩上為22米(大沽)高程以下范圍,壩下為征地范圍。
爾王莊水庫為征地范圍。
輸水明渠為征地范圍。明渠渠堤外坡腳以外征地范圍不足10米的,按10米劃定管理范圍。
輸水暗渠(管)為暗渠(管)覆蓋面及由兩側(cè)外緣向外延伸10米范圍。
其他水工程設施、防汛設施、水文水質(zhì)監(jiān)測設施、水文地質(zhì)監(jiān)測設施、通訊設施為工程征地范圍及其邊線以外10米范圍。
第六條 引灤工程的保護范圍:
于橋水庫壩上為22米至設計洪水位25.62米(大沽)高程之間,壩下為管理范圍以外200米范圍。
其他各項工程為由管理范圍外緣向外延伸30米范圍。
第七條 禁止在河道、輸水明渠管理范圍內(nèi)建房、挖溝取土、挖筑魚塘、修建墳墓、放牧、堆放物料、棄置垃圾、考古發(fā)掘、捕魚、電魚、炸魚活動。
禁止在河道、輸水明渠保護范圍內(nèi)打井、鉆探、爆破、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。
禁止在河道、輸水明渠未鋪設路面的堤段行駛載重量3噸以上的車輛及雨雪后泥濘期間行車。
第八條 禁止在輸水暗渠(管) 管理范圍內(nèi)挖溝、取土、修渠、建房,禁止在輸水暗渠(管)上部堆放物料、植樹、修建墳墓及順輸水暗渠(管)上部行駛載重量3噸以上車輛。
禁止在輸水暗渠(管)保護范圍內(nèi)打井、鉆探、爆破、開采地下資源、挖筑魚塘等危害輸水暗渠(管)安全的活動。
第九條 禁止在水庫管理范圍內(nèi)建房、 圍墾、挖筑魚塘、取土、修建墳墓、堆放物料、棄置垃圾污物。
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(nèi),禁止進行爆破、采石、打井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。
第十條 禁止損毀水庫、 河道、輸水明渠和輸水暗渠(管)的護岸、護坡、涵閘、排氣孔、水文設施、測量標志、通信器材、電力設備、里程樁及其他工程設施。
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引灤工程的機電設備和手動設備。
第十一條 嚴禁私自截取引灤水庫、河道、明渠、暗渠(管)中的水。
第十二條 引灤工程沿途護堤、 護岸林木由工程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,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砍伐和破壞。
第十三條 引灤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(nèi)的土地所有權(quán)和使用權(quán),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執(zhí)行。
第十四條 在引灤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(nèi)新建、 擴建、改建項目,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引灤工程主管機關意見。項目
批準后,建設單位應按引灤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。
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引灤工程設施的,應當給予補償。
需對引灤工程設施進行拆改的,應當承擔相應費用;對引灤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,應當進行賠償。
第十五條 引灤工程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巡視工程設施, 發(fā)現(xiàn)故障,及時搶修。在搶修過程中,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協(xié)助,不得阻攔和干擾。
第十六條 引灤工程管理單位應開展水質(zhì)監(jiān)測工作, 協(xié)同環(huán)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單位或個人, 引灤工程主管機關責令其賠償損失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,并可對非經(jīng)營性違章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,對經(jīng)營性違章行為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。
引灤工程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引灤工程管理機構(gòu)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。
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十九條 引灤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、 濫用職權(quán)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。給國家財產(chǎn)造成重大損失構(gòu)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